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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致辭
國務院發文要求拓展政府采購政策功能
發布時間:
2021-04-16
4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以下簡稱《意見》),部署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立足于前期改革形成的基礎,將有關改革成果制度化,提出6方面24條具體措施,其中明確要求拓展政府采購政策功能。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意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意見》指出,預算體現國家的戰略和政策,反映政府的活動范圍和方向,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支撐,是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財政處于緊平衡狀態,收支矛盾較為突出,加之預算管理中存在統籌力度不足、政府過緊日子意識尚未牢固樹立、預算約束不夠有力、資源配置使用效率有待提高、預算公開范圍和內容仍需拓展等問題,影響了財政資源統籌和可持續性。對此,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改革創新為根本動力,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根本目的,更加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進一步完善預算管理制度,更好發揮財政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和重要支柱作用,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堅實保障。
《意見》提出,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要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預算法定,堅持目標引領,堅持底線思維。《意見》同時明確了6方面24條重點改革措施。第16條明確,強化預算對執行的控制。嚴格執行人大批準的預算,預算一經批準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對預算指標實行統一規范的核算管理,精準反映預算指標變化,實現預算指標對執行的有效控制。堅持先有預算后有支出,嚴禁超預算、無預算安排支出或開展政府采購,嚴禁將國庫資金違規撥入財政專戶。第19條明確,拓展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建立政府采購需求標準體系,鼓勵相關部門結合部門和行業特點提出政府采購相關政策需求,推動在政府采購需求標準中嵌入支持創新、綠色發展等政策要求。細化政府采購預算編制,確保與年度預算相銜接。建立支持創新產品及服務、中小企業發展等政策落實的預算編制和資金支付控制機制。對于適合以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應當依法依規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堅持費隨事轉,防止出現“一邊購買服務,一邊養人辦事”的情況。
事實上,早在上世紀90年代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改革之初,政策制定者便高度關注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政府采購法》第九條明確,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明確,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2020年12月財政部發布的《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將“政府采購政策”單獨列為一章,即第三章,下設第二十八條【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第二十九條【支持本國產業】、第三十條【政策制定主體及執行措施】、第三十一條【落實采購政策的要求】、第三十二條【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報告】、第三十三條【維護國家安全】六條。第四章“政府采購需求管理”也反復強調在采購需求中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如,第三十六條【采購需求的內容】提出,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包括采購標的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標,以及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要求等;第三十九條【采購計劃】第二款明確,采購子項目劃分應當按照有利于選擇采購方式、落實采購政策、促進公平競爭、平衡成本效益等原則確定。合同分包應當按照技術、產品協作實際需要和支持創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要求確定。
此次《意見》再次強調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提出建立政府采購需求標準體系,鼓勵相關部門結合部門和行業特點提出政府采購相關政策需求,推動在政府采購需求標準中嵌入支持創新、綠色發展等政策要求。此外,還要求細化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建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等政策落實的預算編制和資金支付控制機制。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被寄予厚望,表明政府采購已成為國家重要的宏觀經濟調控工具之一,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與此同時,政策功能的發揮也有力拓展了政府采購制度的作用面,增強了政府采購制度的生命力。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推動創新、構建綠色未來……政府采購的內涵必將不斷豐富,外延也必將不斷拓展,這對政府采購管理和執行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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