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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致辭
全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制度大事記
發布時間:
2026-01-26
1. 2016年11月18日 財政部制定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評審專家選聘、解聘、抽取、使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明確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標準、管用分離、隨機抽取的管理原則。
2. 2023年7月15日,河南省財政廳印發《河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建立全省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庫由省直庫和市級分庫組成,實行動態管理。
3. 2023年8月28日,湖南省財政廳印發《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明確評審專家選聘、解聘、抽取、使用、履職評價、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4. 2024年1月4日,云南省財政廳印發《云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對評審專家的選聘與解聘、抽取與使用、職責作了明確說明。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5. 2025年4月10日山東省財政廳印發《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強化入庫審核,壓實終身責任。
6. 2024年4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明確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評審專家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7. 2025年6月9日,廣東省財政廳印發《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按照財政部制定的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評審專家庫建設標準,建設管理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
8. 2025年6月25日,福建省財政廳印發《福建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明確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標準、擇優選聘、管用分離、隨機抽取、動態考核、廉潔自律的管理原則。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9. 2025年11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建設本地區評審專家庫并實行動態管理,與國家評審專家庫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10. 2025年12月8日,吉林省財政廳印發《吉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全面優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選聘、使用與監管機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1. 2025年12月10日,青海省財政廳印發《青海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增加了評審專家履職評價相關內容,明確評審專家對評審行為實行終身負責制。
12. 2025年12月26日,深圳市財政局印發《深圳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實行,聚焦評審專家“選、用、評、管、退”各環節,構建起覆蓋全生命周期的閉環管理制度。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新聞網